假別
天數
工資 / 生育給付金額
備註
產假
分娩
勞工:
56天
公務人員:
產前假8天
分娩假42天
流產假42天
勞工:工作滿6個月,工資照給;未滿6個月,工資減半
勞保生育給付:
投保滿280日後分娩者;投保滿181日後早產者;孕婦在離職一年內分娩或早產者(懷孕時需有勞保,且參加勞保天數需符合前2項規則)。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60日。雙生以上者,按比例增給。
103年5月30日(不含)以前分娩或早產者,基於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,生育給付仍僅能按30日發給。
國民年金生育給付:
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給與生育給付1個月,目前月投保金額為17,280元。
公保生育給付:
投保滿280日後分娩者;投保滿181日後早產者;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給與生育給付2個月。需在3個月內提出申請。
農保生育給付:
投保滿280日後分娩者;投保滿181日後早產者;投保滿84日後流產者。分娩或早產者(死產比照早產規定),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2個月(20,400元)。流產者,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個月(10,200元)。雙生以上者,比例增給。
分娩:
妊娠20週以上生產
早產:
妊娠20~37週,或胎兒出生時體重500~2500公克
流產:
妊娠20週以下生產
3~5個月
流產
勞工:
28天
公務人員:流產假21天
勞工:工作滿6個月,工資照給;未滿6個月,工資減半
2~3個月
流產
勞工:
7天
公務人員:
流產假14天
勞工:勞工選擇請產假者不給薪;請普通傷病假、事假及特別休假者,依相關規定辦理。
2個月以下
流產
勞工:
5天
公務人員:
流產假14天
安胎假
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者
2年內合計不得超過1年
勞工:併入普通傷病假之住院傷病假計算,一年內未超過三十日部分,工資折半發給,其領有勞工保險普通傷病給付未達工資半數者,由雇主補足之。
公務人員:列入病假計算,其超過規定日數者,以事假抵銷。若已請畢規定之病假及事假日數後, 得請延長病假。請延長病假者,其請假日數不扣除例假日(寒暑假亦同),且自第一次請延長病假之首日起算,2年內合併計算不得超過1年。教師於延長病假期間 銷假上班,開學後再請延長病假時,其延長病假視為未中斷。但開學後即銷假且實際上課已達一學期以上者,寒暑假之日數得予扣除。
陪產假
準爸爸申請
3天
勞工:薪資照給,需於分娩日前後共5日中,擇3日休假,包含假日
公務人員:薪資照給,需於分娩日前後3日內請畢;假日順延
哺乳
時間
孩子1歲前餵母乳者
每天2次。每次30分鐘
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,且應有親自哺乳之事實
育嬰假
任職1年以上
子女3歲前
6個月~2年
育嬰留職停薪津貼:
1.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60%,按月領,每1子女最長可領6個月。
2.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,以發給1人為限。
3.父母同為被保險人者,應分別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,不得同時為之。
4.就業保險及健保繼續享有(可延遲3年繳納)
5.配偶未就業者,不可請領。但有正當理由者,不在此限。
參考資料:
國民年金/生育給付
農民保險/生育給付
延伸話題: